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家訴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家訴字第一九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法定代理人Catheri右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確認原告甲○○與被告乙○○間之父女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菲律賓藉女子CatherineMarzan認識但未結婚,卻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九日由CatherineMarzan為原告生下一女即被告乙○○後,CatherineMarzan即不告而別,返回菲律賓。而乙○○出生後均由原告撫育。乙○○雖為原告之非婚生子女,但經原告撫育,已視為認領而取得婚生子女之身分。為乙○○之戶籍登記,兩造間之父女關係是否存在有確認之必要,為此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出生證明書影本一件、診斷證明書一件、戶口名簿影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函查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入出境資料。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原告與菲律賓藉女子CatherineMarzan認識但未結婚,卻於八十七年九月九日由CatherineMarzan為原告生下一女即被告乙○○後,CatherineMarzan即不告而別,返回菲律賓。而乙○○出生後均由原告撫育。乙○○雖為原告之非婚生子女,但經原告撫育,已視為認領而取得婚生子女之身分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出生證明書、診斷證明書及戶口名簿為證。再經本院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函查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入出境資料結果,CatherineMarzan確於八十五年七月十九日入境臺灣,並於生產後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即已出境至今,亦有該局檢附之入出境資料可憑。原告之主張堪認為真實。被告乙○○雖為原告之非婚生子女,但既經原告撫育,已視為認領而取得婚生子女之身分。為乙○○之戶籍登記,原告自有訴請確認與被告父女關係存在之必要。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秋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