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8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822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務人 蔡真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伍仟肆佰陸拾捌元及新臺幣肆拾參萬肆仟參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而向債權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第肆條之約定,債權人並執有債務人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下同)95年11月06日,到期日102年6月15日,面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之債務擔保本票乙紙,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25」計算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債務人竟於102年6月15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2,329,84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債務人既為借款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982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真真│自民國102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89546││月15日起││二五│││8元│││││├──┼───┼─────┼──────┼──────┼───────┤│002│新臺幣│蔡真真│自民國102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434379││月15日起││二五│││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真真│自民國102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9546││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百分│││││││之二點二五│├──┼───┼─────┼──────┼──────┼───────┤│002│新臺幣│蔡真真│自民國102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34379││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百分│││││││之二點二五│└──┴───┴─────┴──────┴──────┴───────┘◎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