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374號
原   告  游庭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俊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及具狀補正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所依據之
法律條文)及其原因事實,並檢附被告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相
關證據資料,暨提出有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正本與繕本到院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復有明定。此規
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
自明。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請提出被告游俊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表明對被告各項請求金額之請求權基礎(即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各款項所依據之法律條文為何)?
五、就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名譽損害,請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並請一併檢附10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個人財產
明細資料及學經歷等資料供參。
六、就上開事項補正後,請再提出準備書狀1份(載明:訴之聲
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等
),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七、另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起訴狀具狀人欄簽名或蓋章,應
由原告到本院補簽名或蓋章,或重新寄送業經原告簽名或蓋
章之起訴狀到本院。
八、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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