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玉小字第2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蕭宏澤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 告 洪彥嵐
上列當事人106年度玉小字第2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6年8月30日下午3時02分在本院簡易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黃鷹平
通 譯 張國柏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陸佰伍拾伍元,及其中壹萬捌
仟肆佰柒拾玖元自民國106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黃鷹平
法官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法院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