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7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8762號債權人 張家瑋 債務人 許慶德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慶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七日以一百零四年度司促字第二八七六二號支付命令事件對債務人許慶德所發之支付命令應予撤銷。
理由
一、查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7日對債務人許慶德所發之支付命令,因債權人誤列兩造當事人業經具狀更正,是該支付命令顯有違誤,應予撤銷。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