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99號原告 楊富明
蕭國樑 蔡炳謀 楊耀昆 丁清琪 葉榮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
邱怡瑄 律師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 律師
王瀚誼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 蔡榮仁 」之記載,應更正為「葉榮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勞工法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