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9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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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91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吳春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4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楊珮瑛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