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1205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