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8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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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6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63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關於被告前科之記載更正
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台中地
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0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4年度
上訴字第101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4年度
訴字第214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經減刑為有期徒
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接續
執行,於民國96年7月31日執行完畢」,其餘犯罪事實及證
據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