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44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國佐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國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5萬7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黃國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認為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於以書面詢問受刑人意見未獲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