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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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

債務人 陳麗茹陳秀麗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陳麗茹即陳秀麗向本院聲請清算程序事件,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5,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徵收4,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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