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8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明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明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