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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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8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明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明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潘維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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