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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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4號

債務人 王秀軒王秀宣王桂香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秀軒即王秀宣即王桂香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1日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8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2年3月20日確定乙節,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基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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