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7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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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0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洲
代理人 黃竹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允欽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債權餘額之釋明文件(如帳戶系統之查詢資料)。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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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0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洲
代理人 黃竹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允欽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債權餘額之釋明文件(如帳戶系統之查詢資料)。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