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61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15號

聲請人台灣鐵道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維漢

訴訟代理人 周育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7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臺灣土地銀行和平分行 莊文宗

臺灣土地銀行

和平分行

113年10月22日

48,726元

PQ1742176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