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七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崇義法官宋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余素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