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8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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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78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781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良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撤緩偵字第4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詹良敏竊盜,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詹良敏貪圖小利,恣意拿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守法觀念,實有不該,惟業已坦承犯行,又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犯後態度尚屬良好,暨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竊得之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 簡 字第 7818 號判決(102.12.27)【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 簡上 字第 131 號(103.03.24)[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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