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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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煙毒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五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肅清煙毒條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送監執行,而於八十五年六月十五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其於假釋期間復違犯肅清煙毒條例,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確定,並撤銷假釋,接續執行殘刑一年九月十七日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以法(九0)矯司字第0四四0五一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六十日後,其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徐培元法官簡婉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