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五О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曾雨明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春榮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