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一三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盜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六十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法官王美玲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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