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馬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永隆
相 對 人 陳見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而當事人提起異議之訴,法院
認為有必要情形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
形,自應由法院依調查結果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止本院
100年度司執字第1266號強制執行程序。惟查,聲請人所提
債務人異議之訴,業經本院101年度馬簡字第27號判決駁回
在案,有上開訴訟卷宗可稽。是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既經駁回,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266號執行事件自無
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
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4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