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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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58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9號1樓及203、207號2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李明章 發支付命令,
惟李明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595
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