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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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58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9號1樓及203、207號2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李明章 發支付命令,
惟李明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595
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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