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城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 楓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楓 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楓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進
入臺灣地區罪。爰審酌被告未經許可即以划乘保麗龍浮板之
方式入境,嚴重影響我國境管及邊防安全,更構成國內治安
之潛在疑慮,其犯罪手段實屬可議,暨其於移審訊問中之犯
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入出國及
移民法第74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陳鴻璋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