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訴字第1號
原   告  邵素英
即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品秋
被   告  范瑞洋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6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漏附第五頁,茲更正補充第五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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