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聲再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再審原告 涂文明
抗告人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聲請再審
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
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