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932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送達代收人 江俊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皓白 等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前於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7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新
臺幣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