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勞簡字第19號
原 告 林克祥
被 告 李綱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鎮○○街○○○巷○○弄○○號,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崇興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