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741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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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地下1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41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0月31日下午3時1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定安
 法院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消
費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法院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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