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花小字第96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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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博大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之3
法定代理人 乙○○
            之3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號
被   告 大亞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4號
上列當事人96年度花小字第96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0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紀龍年
  通 譯 劉芷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77,457元,及被告丁○○自民國96年
9月10日起,被告大亞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96年10月2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法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
利益額」「百分之一點五」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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