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調字第27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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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調字第27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0月31日上午10時01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  盧文堂潘玉珍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我同意12萬元給付聲請人,沒有聲請人聲請的那麼多錢。
聲請人
  我施作的情形都可已到現場看,我請求的金額沒錯。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
  參萬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住嘉義市○○○路○○○巷○○號
相 對 人 甲○○ 住嘉義市荖藤里荖藤宅1鄰22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調字第27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0月31日上午10時01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 盧文堂、潘玉珍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我同意12萬元給付聲請人,沒有聲請人聲請的那麼多錢。
聲請人
  我施作的情形都可已到現場看,我請求的金額沒錯。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
  參萬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潘玉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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