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338號
原 告 吳英星
兼訴訟代理人 吳玉美
被 告 楊榮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
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
七年十一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整,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
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