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138號民事和解筆錄

和 解 筆 錄
                 101年度南小字第138號
原   告  吳東頴
被   告  張子淇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13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楊宗倫
  通 譯 林明祐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吳東頴   到
  被   告 張子淇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萬元。
  給付方法:被告當庭給付原告貳萬元,另於民國(下同)
  101年5月12日、101年6月12日各給付原告壹萬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原 告   吳東頴
            被 告   張子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宗倫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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