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筆 錄
101年度南小字第138號
原 告 吳東頴
被 告 張子淇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13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楊宗倫
通 譯 林明祐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吳東頴 到
被 告 張子淇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萬元。
給付方法:被告當庭給付原告貳萬元,另於民國(下同)
101年5月12日、101年6月12日各給付原告壹萬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原 告 吳東頴
被 告 張子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宗倫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