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司桃簡調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桃簡調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吳振欣
聲 請 人  童筠瑋
相 對 人  楊鳳麟
       楊光烈
       林緞
       林德昌
       林福榮
       林正豐
       林福壽
      林明朝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係為確認經界之訴,為財產權之訴訟,但該訴訟標的價額無
  從依確認經界範圍而為核定,故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裁
  判費17,335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逕行終結調解程序,改分訴訟程序,並駁回聲請人本件起訴
  ,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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