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桃簡調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吳振欣
聲 請 人 童筠瑋
相 對 人 楊鳳麟
楊光烈
林緞
林德昌
林福榮
林正豐
林福壽
林明朝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係為確認經界之訴,為財產權之訴訟,但該訴訟標的價額無
從依確認經界範圍而為核定,故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裁
判費17,335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逕行終結調解程序,改分訴訟程序,並駁回聲請人本件起訴
,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