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4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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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408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曾金燦
        林杏蓓
被   告   陳政倫
兼法定代理人  李梅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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