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505號
原 告 千采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春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玉枝 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