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330號
上 訴 人 王中豪
被上訴人 李平 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桃簡字第1330號返還借款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3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狀內亦未載明上
訴聲明及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