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再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張許雪花
張文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慧鈴 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係對已確定之本院100年度促字第4762號支付命令提起
再審之訴,請求廢棄上開確定支付命令,即意在請求法院審理該
確定支付命令之實體法律關係,故應以該確定支付命令所載之金
額為訴訟標的金額。查上開確定支付命令所載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66,865元,是核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66,86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惟上訴人
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提起上訴復尚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70元、第
二審裁判費2,655元,合計3,4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
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