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155號
原 告 劉鍾雲嬌
訴訟代理人 劉羣峯
一、原告對被告 劉秀英 起訴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零玖
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