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東簡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155號
原   告  劉鍾雲嬌
訴訟代理人  劉羣峯
一、原告對被告 劉秀英 起訴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零玖
  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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