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四五號
原告良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光齡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利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利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玖拾伍萬零柒佰壹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玖仟捌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玖仟肆佰陸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詹朝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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