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九十年度執字第一五四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梅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