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拾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搶奪案件,經甲○訊問後認被告涉犯修正前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七條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起執行羈押(嗣檢察官自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借提執行被告因另犯竊盜罪所受有期徒刑六月之刑罰,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七日執行期滿,甲○自九十年十月二十八日起接續本案羈押)。茲甲○認被告涉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刑法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等罪嫌,且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一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樊季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