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即被告因涉嫌殺人案件〔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九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緣被告之律師林XX〔姓名在卷〕告知,指被告備新台幣〔下同〕 伍拾萬 元便可交保,她〔指律師林XX〕也向被告及被告之大姐要求伍拾萬元,又被告之姐姐有固定職業暨不動產,併有固定住居所,爰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貳、查被告因涉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伍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併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將被告羈押。茲以原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仍有羈押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未便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參、聲請狀所述律師林XX〔姓名在卷〕指被告備伍拾萬元即可交保,並向被告及被告之大姐要求伍拾萬元部份,實情若何、是否涉刑事犯嫌,另函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卓辦。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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