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三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友鋮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壹萬玖仟柒佰貳拾叁元,折合銀元伍佰叁拾萬零陸仟伍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萬叁仟零陸拾陸元元,折合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壹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詹朝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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