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吳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貪污案件(九十年度聲執沒字第一0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