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四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等二十五位被告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叁佰零貳萬玖仟零玖拾元,折合銀元柒佰陸拾柒萬陸仟叁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萬陸仟柒佰陸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貳拾叁萬零貳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