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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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移轉不動產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22號上訴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被上訴人 林棟梁
廖麗環 上當事人間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之訴訟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