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90號原告 姜秀瑾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複代理人 張婉娟 律師被告 姜炫正 訴訟代理人 黃燕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