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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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44號原告 李金白
李定鄅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俊佑 律師(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扶助律
師)被告 吳維正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6年度簡字第126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就共同原告 鄭菁 以被告涉犯傷害案件為由,對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業已於106年11月30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現由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74號民事事件審理中,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蕭一弘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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