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6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萬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萬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陳麗芬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