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О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乙○○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六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查被告乙○○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三、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世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